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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条措施!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022-07-10 12:03:35          来源: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编辑:李艳菊 | 作者: 浏览量:41512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消除隐患、不留后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重点区域必须严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医院周边、镇区(集镇)、农村集市、景区周边、地质灾害区等重点区域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必须严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安全隐患必须整治。地基下沉、有明显结构性裂缝、房屋倾斜、构件变形及有垮塌风险的重大结构隐患,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必须先撤离人员,责令停业。停止水、电、气、网供应,依法应予拆除的一律拆除。

          三、违法建设必须查处。违法建设(含违法改扩建)的在建自建房必须依法查处。对已经加层、改变主体结构的自建房,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结构性安全鉴定和消防检测评估,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拆除。

          四、违法经营必须整顿。无用地、规划、验收、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经营、混合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必须责令停业。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割成块、改变主体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以及消防设施不全、疏散通道不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停用整改。

          五、经营活动必须审批。用作经营性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用作经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用作经营。

          六、违规机构必须追究。为违法建设提供设计、施工、装修以又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吊销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行业安全必须统筹。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必须统筹推进,对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养老院、商超、酒店、民宿、农家乐、景区景点、工业厂房等房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含瓶装液化气、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督促整改,确保使用安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依法取缔。

          八、全生命周期必须闭环。全面推进审查公示、审核审批、定桩放线、日常巡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拆除灭失等环节管控,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实行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

          九、违纪人员必须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违规改建、违规经营的应主动整改,拒不整改的,必须追责。审批人员、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属地政府排查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力的,必须问责。

          十、保障举措必须落实。对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列入失信名单。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审批、建设的典型案例必须曝光,对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提出不合理诉求并缠访、闹访的,必须依法处理。

          未尽事宜,由郴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释疑。


        责编:李艳菊

        来源: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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